2023-02-28 11:56:53 來源 : 新京報
(資料圖片)
新京報訊 (記者徐倩)2月27日,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fā)布《關于優(yōu)化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款相關規(guī)定的實施細則》(簡稱“《細則》”)。
《細則》明確,在南京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及其配偶購買南京市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購房提取條件的,可以與開發(fā)企業(yè)簽訂協議,用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作為購房前期資金。
同時,《細則》規(guī)定,購買南京市存量住房的購房職工符合購房提取條件的,可以與賣方簽訂協議,用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作為購房前期資金。
其中,購房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總額為截至《商品房認購協議》或《存量房買賣合同》簽訂日期時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至少保留一元),最高不得超過認購協議或買賣合同約定的購房前期資金。
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表示,根據《南京市推動經濟運行率先整體好轉若干政策措施》的文件精神,為進一步支持符合條件的購房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款,減輕居民購房前期資金周轉壓力,結合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編輯 武新
校對 陳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