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1 22:35:35 來源 : 互聯(lián)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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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么理解行政訴訟的一般地域管轄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jīng)復議的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qū)域管轄行政案件。
《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jīng)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qū)域管轄行政案件。
二、行政訴訟管轄地域管轄的確定是什么
1.一般地域管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jīng)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qū)域管轄行政案件。
2.特殊地域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chǎn)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院都具有管轄權,原告可以自由選擇其中一個法院提起訴訟。向兩個以上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
因不動產(chǎn)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行政訴訟的特殊地域管轄如何
行政訴訟的特殊地域管轄主要涉及如下兩類:
1、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戶籍所在地、經(jīng)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凡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無論其名稱、措施、程序和實施狀態(tài)如何,一律適用該特殊管轄。對行政機關基于同一事實,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行政處罰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不動產(chǎn)而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所稱的“不動產(chǎn)”屬于不可移動或者移動即損失其價值的物權。
動產(chǎn)必須是案件的客體或者當事人爭議的標的,或者不動產(chǎn)是產(chǎn)生行政訴訟的原因,當事人起訴就是為了解決不動產(chǎn)權屬問題。
《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jīng)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
因不動產(chǎn)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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