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7 08:23:38 來源 : 法治日報
網絡店鋪、微信公眾號、游戲賬號、主播賬號的權益歸屬應該如何認定?游戲賬號是否可以轉讓?……隨著社會生活的數(shù)字化與網絡化,網絡虛擬財產現(xiàn)象越來越普遍,這些具體而真切的現(xiàn)實問題,都對網絡虛擬財產問題的法律調整提出了諸多新課題。
我國民法典雖然明確規(guī)定網絡虛擬財產應當受到保護,但卻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規(guī)則。正因為這一點,典型的司法個案,便成為探索和發(fā)展網絡虛擬財產法律保護規(guī)則的主要路徑。在此背景下,不久前廣州互聯(lián)網法院判決的“借名直播”虛擬財產侵權糾紛,非常值得關注。因為這不僅是全國首例因借名直播引發(fā)的直播賬號權益歸屬糾紛,而且法院在判決中所展示出來的裁判思路,也為以后判決此類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鑒。
這起案件本身并不復雜。原告用自己名字注冊了網絡直播賬號,但將賬號借給其表妹來做直播,結果表妹一不小心成了網紅,相關直播賬號上集聚了大量粉絲,直播打賞收入也非??捎^。直播平臺在發(fā)現(xiàn)借名直播的情況后,為落實國家相關部門的管理規(guī)定,將賬號認證主體變更為實際從事直播活動的表妹。于是,此賬號的最初注冊者訴諸法院,主張自己才是直播賬號的真正所有者,平臺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權益。
此案的特點在于如何處理賬號主體的“名”與“實”。從“名”的角度看,原告的確是賬號最初的注冊者,但這是否意味著其可以當然地享有賬號權益呢?法院通過分析案件事實,駁回了原告的訴求。相比“名”而言,法院更加關注網絡虛擬財產保護中的“實”,即究竟是誰通過直播賬號從事直播活動,附著于直播賬號的財產性價值(主要表現(xiàn)為積累的粉絲數(shù)量以及影響力等)的形成,究竟是基于誰的貢獻。另外,法院還考慮到不同的權益界定,在實踐中會產生何種效果,是否有利于鼓勵社會價值的創(chuàng)造等。應該說,這種裁判思路值得肯定。
首先,從直播賬號商業(yè)價值的形成來看,單純注冊一個直播賬號,并不需要投入很多資源和精力,且賬號本身并不一定值錢,值錢的是賬號通過主播的努力和優(yōu)質的服務,集聚了大量粉絲,具有了一定的社會影響力。因此在界定直播賬號權益時,不能只看是誰注冊了賬號,也要看究竟是誰為直播賬號商業(yè)價值的提升,作出了實質性貢獻?;跈嘁娣峙渖系?ldquo;汗水原則”,為直播賬號價值作出最大貢獻的主體,應該享有優(yōu)先的權益。
其次,在直播賬號相關權益的界定中,如果不能堅持基于“實際貢獻”的分配和界權原則,會對直播行業(yè)產生很大的負面影響。這主要是因為,在網紅經紀公司(MCN)介入參與主播培養(yǎng)的情況下,很多主播雖然以個人名義注冊直播賬號,但是經紀公司會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培養(yǎng)、宣傳、包裝主播,也會投入大量資源為主播吸引粉絲關注賬號。在這樣的背景下,商業(yè)價值得到巨大提升的直播賬號,當然不能認為這純粹是主播的個人財產,由于其中凝聚著經紀公司的大量投入,所以只有在界權時充分尊重和保護經紀公司的權益,才會產生合理的激勵,否則,就存在巨大的“為他人作嫁衣”的風險:主播出名后“攜號轉會”,讓經紀公司的前期投入打了水漂。長此以往,大家都不會愿意做風險投入,而只愿意“摘桃子”。這其實不利于培育新人,也不利于行業(yè)發(fā)展。
更加值得關注的是,上述案件的裁判者在判決此案時,還使用了民法上的“添附”概念,來界定和解釋網絡虛擬財產的價值形成機制,即賬號的實際使用者通過將自己的時間與資源投入到賬號中,使得后者的價值增加,這屬于物權法意義上的添附,實際使用者基于其添附行為,可享有財產性權益,并且法院特別強調,這部分財產內容,并非是賬號本身的原始價值,而是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屬性。
在筆者看來,這一裁判思路具有重大價值。它在很大程度上凸顯了網絡虛擬財產保護的財產法路徑,而淡化了合同路徑。因為現(xiàn)在有不少互聯(lián)網公司利用用戶協(xié)議,不合理地限制和排除用戶對其賬號所享有的財產性權益,典型例子就是網絡游戲公司在用戶斥巨資購買游戲裝備,提升賬號價值的情況下,仍強調自己才是游戲賬號唯一的所有者,并限制用戶對賬號進行交易。這種做法顯然背離了社會生活的實際。
可以期待,伴隨著越來越多的類似借名直播案件的判決,在網絡虛擬財產保護上,“實”事求是,注重“實”體公平,會成為一個主導性的界權規(guī)則。(薛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