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溺亡,菜館該賠償嗎?_當前快播
2023-06-24 16:30:30 來源 : 吉林之聲
(資料圖)
老 劉 酒后來到某農(nóng)家菜館,預定次日的晚宴,隨后自行到菜館后院的魚塘釣魚,意外溺亡 , 家人 起訴 菜館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 菜館需要擔責嗎? ——無需承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jīng)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 本案中,老劉酒后進入非經(jīng)營性魚塘釣魚,魚塘方并未收取相應費用,沒有義務設專人值守保障釣魚者的安全。菜館對老劉之前的飲酒行為,也不產(chǎn)生先行行為的保障義務。老劉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預見酒后垂釣的危險性,菜館不存在過錯,不屬于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主體,無需擔責。
《民法典》——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播音制作:郭嵐
文章來源:原創(chuàng)·吉林新聞綜合廣播
編輯:郭嵐、子欣
審核:懷楠
監(jiān)制:張永華 鐘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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