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2 14:17:21 來源 : 法律解答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債務人簽收欠款催收函的性質及其后果是什么?
對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債權人向債務人發(fā)出欠款催收函,債務人雖已簽收但未在欠款催收函上簽字的,僅表示其收到該欠款催收函,不能發(fā)生對原債務重新確認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據(j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規(guī)定:“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fā)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p>
該批復確認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債務人在債權人催款通知單簽章(簽字或蓋章)的法律效力,即認為債務人的簽章行為是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皩υ瓊鶆盏闹匦麓_認”意指:(1)債權人發(fā)給債務人的催款通知單有明確催收到期欠款的內容;(2)債務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而非僅簽收了催款通知單;(3)債務人有繼續(xù)履行債務的主觀愿望或客觀行為。而債權人對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向債務人發(fā)出欠款催收函,債務人雖已簽收但未在欠款催收函上簽字的,僅表示其收到該欠款催收函,并無其他任何法律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