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5 11:08:47 來源 : 百度新聞
原創(chuàng) 上海高院 上海高院
圖形用戶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縮寫“GUI”)一般指在電子產品顯示裝置上以圖形方式顯示的計算機系統(tǒng)命令界面。
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落實對GUI的保護?近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涉GUI的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上訴案件。
(相關資料圖)
案件回顧
原告金山公司自主開發(fā)了一款可以“邊打字邊賺錢”的輸入法軟件——“趣輸入”。該輸入法的圖形用戶界面創(chuàng)造性地采用動態(tài)進度條的方式實時顯示用戶的輸入量和金幣的獲取狀態(tài)。
2018年8月16日,金山公司就該輸入法軟件運行后的圖形用戶界面申請了名稱為“用于移動通信終端的圖形用戶界面”的外觀設計專利,并于2019年3月15日授權公告。
該專利包括10個相似設計。其中,設計10的主視圖界面如圖1所示,整個界面被一條靠近中間位置從左至右設置的狹長進度條分為上下兩塊區(qū)域,進度條上部為空白區(qū)域,下部為顯示鍵盤的輸入?yún)^(qū)域;進度條從左至右推進的前端有爆炸性細點,進度條最右側末端有三個金幣圖案。
圖1:設計10主視圖
設計10的界面狀態(tài)變化時(如圖2.1-2.4所示),進度條從左至右逐漸行進到最右側末端,最右側末端的金幣圖案逐漸產生點亮效果。當進度條行進到最右側末端且三個金幣圖案均被點亮后,界面轉變成在中部出現(xiàn)一個彈出框,該彈出框上部有文字,中部為長方形輸入?yún)^(qū)域,下部左側為三排文字,右側為一帶有“EARN GOLD COINS”的長橢圓形按鍵。
圖2.1-2.4:設計10界面變化狀態(tài)圖
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萌家公司開發(fā)并提供一款名稱為“趣鍵盤”的軟件產品供用戶免費下載,其用戶圖形界面與原告專利屬于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觀設計,其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于是訴至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以下簡稱上海知產法院),請求判令萌家公司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法院判決
上海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訴侵權界面與涉案專利界面的整體設計界面和動態(tài)變化過程均較為近似,二者的不同點不足以對整體視覺效果產生顯著影響,二者在整體視覺效果上沒有實質性差異,屬于近似的界面設計。
萌家公司以生產經營為目的開發(fā)被訴侵權軟件,相當于制造了含有被訴侵權圖形用戶界面的手機產品的最主要實質部分,將被訴侵權軟件上架以供用戶下載,相當于許諾銷售、銷售含有了被訴侵權圖形用戶界面的手機產品的最主要實質部分,構成對涉案專利權的侵害。
上海知產法院判決萌家公司停止對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侵害并賠償金山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人民幣250,000元。
被告萌家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 關于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外觀設計保護的是富有美感并適用于工業(yè)產品的新設計,由授權文件中的視圖來確定。本案中,涉案外觀設計名稱為“用于移動通信終端的圖形用戶界面”,專利視圖為帶有圖形用戶界面動態(tài)變化過程的手機,因此,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確定為專利視圖顯示的用于移動通信終端的圖形用戶界面。
? 關于外觀設計比對方法及結論,涉案專利表示在圖片中的設計為圖形用戶界面的靜態(tài)圖和動態(tài)圖,比對時應當根據(jù)“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原則,既考慮基礎界面的整體樣式及其整體或細節(jié)的全部動態(tài)變化過程,又要結合具體圖形用戶界面的特點,考慮各個界面、各界面的動態(tài)變化過程對整體視覺效果的不同影響程度。經比對,被訴侵權圖形用戶界面落入涉案專利設計10的保護范圍。
? 關于萌家公司開發(fā)并提供經運行即能呈現(xiàn)圖形用戶界面的軟件應否承擔侵權責任,對于已經被授權的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專利的實施,要結合圖形用戶界面的自身特點進行判斷。采用與制造實質相同的方式,將圖形用戶界面設計應用于產品上,即可認定為實施了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專利。
萌家公司開發(fā)并提供軟件供用戶免費下載,必然會導致被訴侵權界面在手機上呈現(xiàn),使得涉案專利被實施,該行為與侵犯專利權損害后果的發(fā)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故其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張 瑩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審判員,三級高級法官
在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就圖形用戶界面取得外觀設計專利后,應該如何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利是目前司法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從專利法的立法目的來看,專利法立法目的是保護專利權人合法權益、鼓勵發(fā)明創(chuàng)造和應用,提高創(chuàng)新能力。專利制度通過保護專利權人在一定期間內的獨占使用權,從而達到激勵創(chuàng)新的目的。
圖形用戶界面體現(xiàn)了設計者的創(chuàng)新活動,其專利申請和授權也反映了該領域的產業(yè)發(fā)展需求,對其進行實質保護對推動技術創(chuàng)新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在現(xiàn)行法律框架下,對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專利權人給予實質保護符合圖形用戶界面自身特點,并契合專利法激勵創(chuàng)新、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fā)展的立法理念。
圖片源自網絡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均為侵害專利權的行為,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對于已經被授權的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專利的實施,要結合圖形用戶界面的自身特點進行判斷。采用與制造實質相同的方式,將圖形用戶界面設計應用于產品上,即可認定為實施了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專利。
實施圖形用戶界面設計,雖然涉及多個行為主體的行為,但硬件生產商、操作系統(tǒng)開發(fā)商以及用戶等的行為僅系為圖形用戶界面實施提供環(huán)境或條件。而開發(fā)并提供圖形用戶界面軟件供用戶下載,使得用戶僅需在設備上運行即可呈現(xiàn)受法律保護的圖形用戶界面設計的行為,是造成侵犯專利權損害后果發(fā)生法律上的原因,實施該行為的主體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法條鏈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條 ……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應用的新設計。
第十一條 ……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第六十四條 ……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 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在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上,采用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設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根據(jù)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征,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對于主要由技術功能決定的設計特征以及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影響的產品的材料、內部結構等特征,應當不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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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圖形用戶界面如何保護?上海法院這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