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09 06:32:32 來源 : 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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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1、民事起訴狀 原告:楊X娟,女,漢族,197X年X月2日出生,身份證住址:廣州市XX區(qū)XX街2號X樓3X房,現住荔灣區(qū)環(huán)市西路35號環(huán)市西苑X棟306房,身份證號碼:440103197XXXXX5425。
2、 被告:謝X勇,男,漢族,197X年X月24日出生,身份證住址:廣州市XX區(qū)XX街2號X樓3X房,現暫住白云區(qū)增槎路XX半島花園XX棟XX08房,身份證號碼:441424197XXXXX0772;單位名稱:廣東省輸XX工程公司,職務:司機,單位地址:廣州市東風西路X號,手機:139224XXXXX。
3、 訴訟請求: 請求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 2、請求法院判決婚生兒子謝X (7歲)隨原告生活,并由被告支付撫養(yǎng)費(暫按1300元/月計算)至其能獨立生活時止; 3、請求法院判決荔灣區(qū)環(huán)市西路X號XX棟3X房使用權歸原告,剩余房屋貸款140000元由原告償還,還清貸款后,房屋產權歸原告及兒子謝X鴻所有; 4、請求法院折價分割夫妻共有粵AXX50小車; 5、請求判決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4、 事實和理由: 原、被告于1998年初認識,雙方于2000年5月12日在荔灣區(qū)民政局登記結婚,2002年8月8日生下兒子謝X,現就讀于環(huán)市X小學二年級。
5、2003年3月以按揭方式購買環(huán)市西苑X號XX棟3X房屋一套,產權登記在原告、被告、兒子謝X鴻三人共有名下,房屋,建筑面積:69.535平方米,買賣合同價280214元,首期60214元,向中國工商銀行廣州市下九路支行借款220000元,供款期為15年,每月供款1700元,從2003年4月開始供款至今,己還貸本金、利息約147900元,尚欠銀行貸款140000元,另購房時支付了房屋稅費、按揭費、保險費、煤氣費、電話安裝費、有線電視安裝費等約10000元;2006年初購買二手別克牌小車一臺,號牌為粵AXX50,產權登記為被告名下,現價值約為28000元。
6、 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原告發(fā)現被告是脾氣暴躁、情緒容易失控。
7、雙方由于性格上的原因,時常因生活小事或經濟帳目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另外,被告從2008年初以來,自認為現在工作無前途,也眼看到身邊的朋友經商成功,很想跳槽經商,要求原告取出本錢給其經商;但由于原告生下兒子后,為照顧年幼多病的兒子,六年均沒有工作,完全依靠被告每月約4500元的收入,維持供房及生活開支,無法滿足其要求,雙方曾于2008年10月吵鬧過要離婚。
8、事發(fā)后,經長輩、兒子的老師等人勸說,被告冷靜下來,雙方過著平淡的生活:但從今年3月初被告搬離家庭,到其弟弟家居住,期間也很少回家:至今年7月中旬,被告又再要求原告給他50000元及房產證,原告無法滿足其要求,被告即對原告實施暴力,將原告暴打到左手、腰部多次骨折,全身多次組織損傷,經治療,至今未愈:該事件經派出所調解,被告態(tài)度沒有轉變;另兒子謝宇鴻于7月初由被告帶回其鄉(xiāng)下,沒按雙方約定的時間7月底帶出來廣州,參加暑期學習:被告不守信用,加深了雙方感情傷害。
9、 原告認為:雙方感情已破裂,特別被告對原告施以家庭暴力,使原告人身安全無法保障,特起訴至法院,請法院公正判決。
10、 此 致 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 起訴人:楊X娟 2010年8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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